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4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54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被   告  白賀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位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與被告間之租賃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停車
位租金,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原告復未提出任何文
書資料以證明:兩造間有債務履行地為本院之約定,即無民
事訴訟法第12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且查:被告之住所在
花蓮縣○○市○○里○○街○○○號,並有本院司法事務官依
職權調取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管轄,本院就本事件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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