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18號
原 告 台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全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0,222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