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45號原告鑫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金友 訴訟代理人 賴坤生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 律師複代理人 楊修偉 律師被告 沈瑞堂
林麗 偵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 劉軒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審易字第二三0七號業務侵占等案件及審查終結後改分通常案件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 林麗偵 利用擔任鑫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將公司)會計期間,與被告即其配偶沈瑞堂侵占公司款項達新臺幣455萬餘元,主張被告2人共同侵權行為,應對原告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而被告林麗偵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偵字第16788號案件提起公訴,業繫屬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審易字第2307號案件審理中,是被告2人是否共同以業務身分侵占原告公司之款項,即與前揭刑事案件之結果相關,本院認在該案或改分通常案件判決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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