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101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101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3月20日下午3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並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給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給付違約金陸
佰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綜合約定書、
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歷史帳單及信用卡違約金
計算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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