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5號原告 翁蔚瀅 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翁福昌原吳美玲 被告 洪清尚
健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忠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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