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35號抗告人 施秀鶯 相對人紀和村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本院鳳山簡易庭106年度司拍字第4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及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89年7月間設定登記擔保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抵押權人為第三人余○好。惟因余○好急需用錢,相對人因而於93年7月20日向抗告人借款35萬元,約定利息以年息15%計算,應於94年7月20日償還,並將系爭抵押權以讓與為原因,於93年7月21日登記讓予抗告人。然而抗告人之債權屆期未受清償,爰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原裁定未予准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不適法,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只須抵押權已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亦有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可供參酌。而參照民法第870條規定,抵押權係從屬於債權而存在,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而其債權及抵押權恒屬於同一人。故債權人不得將其所享有之抵押權單獨讓與第三人,此乃抵押權之從屬性使然(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
42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因此抗告人受讓抵押權當須一併受讓擔保之債權。又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債權讓與者,係指不變更債之同一性,由債權人與相對人以合意將其債權移轉於相對人。故合意一經成立,債權於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即發生由讓與人移轉於受讓人之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僅係在法律上債務人可主張讓與人仍為債權人,並對之行使相關權利義務而已,不影響債權業已因讓與而移轉於受讓人效力之發生。而債權讓與是否通知債務人,而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乃實體上之爭執問題,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酌之事。
三、經查:系爭不動產於89年7月經辦理系爭抵押權,抵押權人為余○好;其後以讓與為原因,於93年7月21日將系爭抵押權登記讓予抗告人,以及相對人以連帶保證人之名義於93年
7月20日簽署借據,並載明借款人為第三人紀林○菊,抗告人為債權人等情,有抗告人提出之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登記設定登記契約書及本票各乙份為證。依上開所述,抗告人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且系爭抵押權確已登記讓予抗告人,本件聲請即應准許。至依聲請及抗告意旨形式上觀之,抗告人之系爭抵押權雖自余○好轉讓而來,固然應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然而無論抗告人或余○好有無通知相對人,屬實體上問題,依上所述亦僅涉及抗辯權如何行使之問題,債權讓與仍然生效,即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酌。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所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當,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准許抗告人所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五、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程序費用包括抗告程序費用1,000元、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是以,本件應由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00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淑珍
法官鄭珮玟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徐美婷<附表>┌─────────────────────────────────────────┐││├─┬────────────────┬─────┬────┬───────────┤│編│不動產│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地、建號│平方公尺│││├─┼───┼──┼──┼──────┼─────┼────┼───────────┤│1│高雄│鳳山│五甲│1598之2地號│874│1/29│││││││││││├─┼───┼──┼──┼──────┼─────┼────┼───────────┤│2│高雄│鳳山│五甲│12943建號│110.73│全部│高雄市○○區○○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