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441號債權人廣福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之2法定代理人乙○○
之2上列債權人廣福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廣福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債務人每月應繳管理費用之明細,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