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10號聲請人龍泉鋼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仕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瀅螢┌─────────────────────────────────────┐│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詠閎企業有│台新國際商│100年4月30日│19,745元│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蘆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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