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41號
原 告 王祝珍
黃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輝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3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1、桃園市○○區○○路○○○號1樓部分:
被告承租(1樓)面積52.75平方公尺÷總面積206.25平方公
尺×課稅現值301,100元=77,0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桃園市○○區○○路○○○號1樓部分:
被告承租(1樓)面積49.46平方公尺÷總面積148.38平方公
尺×課稅現值315,900元=105,3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總計:182,309元
(詳參卷內建物謄本、108年房屋稅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