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44號聲請人乙○○
樓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陳玉心┌─────────────────────────────────────┐│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光人壽保│臺灣新光商│95年11月15日│12,460元│23154││││險股份有限│業銀行股份│││││││公司吳東進│有限公司中││││││││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