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訴訟代理人 陳嘉珒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子墉 即廖
偉翔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58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