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訴訟代理人  陳嘉珒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子墉 即廖
  偉翔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58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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