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6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95年12月4日所為之高市府交裁字第裁32-C00000000號裁決書(違規舉發案號: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95年6月26日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之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因交通違規事實而被處罰鍰,然異議人為重度肢障,且母親亦為殘障,因家庭生活困窘,難以及時湊出罰款金額加以繳納,實無能力繳納裁罰後之高額罰款金額,希望能免罰云云。
二、原處分意旨係以:異議人未另有駕駛執照,於95年5月2日23時3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行經「連城45號前」經執勤員警攔停,嗣由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員警掣單舉發上開違規事由,並經高雄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台幣(下同)9600元,有高市府交裁字第裁32-C00000000號裁決書1份在卷可考。
三、按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處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雖坦誠未另有駕駛執照,而確有於上揭時、地,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行經「連城45號前」經執勤員警攔停之行為,復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單據號碼: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及高雄市○○○○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95年12月4日所為之高市府交裁字第裁32-C00000000號裁決書附卷可稽,異議人前揭違規事實明確。
㈡異議人雖執其為肢障,且家庭生活困窘,難以湊出罰款金額
加以繳納被裁罰高額罰鍰,其經濟上無法負擔等情由為己置辯,然縱所辯屬實,聲明異議人違規原因、家庭經濟狀況等並非在審酌之列,亦無從據為免罰之理由,故聲明異議人請求以原罰鍰金額最低額繳納,依法尚屬無據,礙難准許。再者,聲明異議人仍可以循行政程序,向監理機關聲請分期繳納之方式,用以紓緩因而造成之經濟上壓力,惟異議人可否分期完納上開罰鍰部分,係屬行政罰鍰執行機關之行政裁量範圍,自可循行政程序,向有關機關詢問聲請分期繳納之方式,於此尚非本院職權所得審究之事項,附此敘明。綜上所述,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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