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丙○○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台中法院郵局第三八六號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返還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一四0號提存事件內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元,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通知、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寄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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