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212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郭芳懿郭怡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郭芳懿即郭怡伶於92年6月2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5年6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8年7月2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帳務明細。證物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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