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86號原告 陳永川 被告 游添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