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陳寶春
陳寶玉 陳寶貴 陳忠信 被告 楊進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31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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