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1號原告 徐大偉 被告 羅意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96號,嗣改分為109年度交簡字第17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右萱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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