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567號債權人宏閎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進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關發票或收據。
二、釋明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及利息自110年4月6日起算之依據為何?(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如兩造有清償期之約定,請提出其約定,如未有清償期及利息之約定,請是否具狀更正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宇豐金屬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