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57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湘縈 即 陳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