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68號聲請人文小淋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對於檢察官不准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108年度執緝字第909號、第91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修正立法意旨略以:「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屬於短期自由刑,因刑期甚短,執行難收懲戒教化之效,且易沾染惡習,入監被貼上標籤,出獄後產生社會復歸及再社會化困難等問題,屬於一種弊多於利之刑罰手段。為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國際刑事政策潮流發展出兩極化刑事政策,就犯罪兩端之重罪、輕罪採取不同之有效對策。」、「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雖有易科罰金之規定,但隨著貧富差異,易科罰金制度造成無錢易科罰金者只能入監服刑之不公平現象,無法有效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可見易科罰金制度仍有其不足。勞動或服務雖非有形財產,但亦具有經濟價值。外國之社區服務(communityservice)制度,即係以提供勞動或服務做為一種刑罰或刑罰之替代措施。不僅可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減緩監獄擁擠問題,同時藉由勞務或服務之提供,可回饋社會,讓犯罪者有更多復歸社會之機會。」,基於前述立法意旨之精神,檢察官於審酌是否准許受刑人就其徒刑易服社會勞動時,除受刑人應符合刑法41條所定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法定要件,及准許易服社會勞動能否收矯正之效之外,復因社會勞動之執行並未限制受刑人之人身自由,端賴受刑人主動前往指定地點履行,因此,受刑人是否有遵期到場履行之可能,自為審酌易服社會勞動准許與否之重要因素。再依民國98年7月6日發布之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5條第9項規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事由:1.經通緝或拘提到案者。
2.因有逃亡或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而於執行時仍在押者,或另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於執行時仍在押者。
3.前經准許易服社會勞動,嗣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致執行原宣告之徒刑或拘役者。4.前經緩刑或緩起訴處分附帶命提供義務勞務,未依規定履行義務勞務而被撤銷緩刑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5.有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其他事由者。
三、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因4次轉讓禁藥罪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07年訴字第12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以107年訴字第1288號、107年度訴字第150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確定。又指揮執行受刑人刑罰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受刑人前經通緝到案之理由,如不發監執行所宣告之刑,難以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治秩序為由,駁回異議人之聲請,並經該署以108年度執緝字第909號、第910號執行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易服社會勞動審查表及該署檢察官108年度執緝丙字第909號、第
910號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執行案卷核閱無訛,實可認定。
(二)聲明異議人於前開涉犯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3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檢察官以該署執行傳票通知異議人應於108年5月28日下午2時前往該署接受執行,異議人收受上開執行傳票後未遵期到庭,經該署拘提無著,而於108年6月26日再以南檢錦執丙緝字第1313號發布通緝,至同年7月24日通緝到案等情,有108年度執字第2891號卷內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通緝書,及108年度執緝字第
910號卷內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撤銷通緝書等可證,自可採認。本院認為異議人收到執行通知,理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日準時到庭執行,縱對檢察官之執行命令有意見,亦應循聲明異議之途徑予以救濟,而非故意不到庭執行,是以異議人未到場執行之舉已顯示其並無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之意,故實難期待其於易服社會勞動時,將遵期履行(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5條第9項第1款參照)。
(三)本件既已符合上開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5條第9項第1款規定「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事由」之情形,檢察官依此裁定不准易服社會勞動,即屬於法有據,異議人以檢察官關於駁回異議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不當而聲明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至異議意旨所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駁回異議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之其餘理由即無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