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5號聲請人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4年5月26日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8,000元,共計6年即72期,總清償金額為576,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1,297,054元之44.41%,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1,151,684元之50.01%。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77,5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96,800元後,尚餘80,70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76,000元。另參諸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機車(牌照號碼250-DDN;2008年4月出廠)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聲請人名下無有效保單存在)、機車行車執照影本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任職於 龍恩爌 肉飯,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為27,500元,並有本院執行筆錄(訊問)在卷可佐,且核與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列之各投保薪資並無明顯降低之情形,故應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新莊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9,500元(包含房租7,000元、膳食5,500元、交通費1,000元、電話費與有線電視費1,500元、水電費1,000元、其他支出1,000元及與另4名扶養義務人共同負擔扶養其母之扶養費2,500元),聲請人雖僅就部分支出提出如房屋租賃契約書、發票及電話費帳單等影本,另就其餘支出未提相關資料佐證,然本院衡諸現今社會經濟及消費物價等狀況,其所估列之項目及金額尚屬合理,應無過度浪費之情形。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7,500元,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9,500元後,尚餘8,000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而觀諸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聲請人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8,0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576,0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20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4年7月14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支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98%每期清償金額:158元
(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0.51%每期清償金額:1,641元
(3)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40.05%每期清償金額:3,204元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37.46%每期清償金額:2,997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