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85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54,153元,該項裁定已於96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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