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保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保盛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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