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蔡惜
黃淑雅 黃美智 黃文慧 黃振吉 黃振風 被告 李賢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年度朴交簡字第三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吳育霖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