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9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李宜融
債務人盧姿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