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211號債權人 林宗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俊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正確請求金額為何?並確認請求利息19萬元是否
有誤?(請區分110年7月16日前之利息及110年7月17日後之遲延利息,且110年7月19日前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110年7月20日後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十六)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7月16日起算是否有誤?(遲延利息
應自約定清償期即110年7月16日之翌日起算)㈢提出清晰彩色借款契約書影本。(因原影本立契約書人姓名
被指印覆蓋無法辨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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