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12號原告 蔡添進 原告與被告 王翌丞 間請求返還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