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被告丙○○?
戊○○乙○○己○○丁○○辛○○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