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3年度新小字第9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九五五號
  原   告 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尤德興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金額之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
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附表: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一│壹萬零壹佰肆拾元│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
│二│伍仟零柒拾元│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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