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瑋庭 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65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一件在卷可稽。查聲請人已婚,無婚生子女,與兄弟2人共同撫養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2人,現除於 方耘 兒童寫作坊有工作收入每月約新台幣(下同)29,333元(98年11月至99年4月之均數)外,名下尚有不動產房地各1筆,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號23樓之3,係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2年間以2,290,000元買入之自用住宅,惟現尚積欠第一順位抵押債權2,475,231元、第二順位抵押債權2,000,000元,合計有擔保債務總額為4,475,231元,另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共計2,452,660元,此有聲請人及其父母之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書、薪資給付證明、土地建物謄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債權表、財產資料歸屬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稽。
㈡經聲請人以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12,004元,清償期
間八年,合計清償1,152,384元,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後,雖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參以內政部公告之9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為每人每月11,309元,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需與其兄弟姐妹2人共同負擔現年66歲之無工作能力之父母2人,每月所需支出之最低生活費用即須18,848元(11309+11309*2/3),以本件聲請人以其每月約29,333元之薪資收入,願以每月12,004元清償債務,尚需以低於上開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縮衣節食,樽節開支,始能履行該更生方案,足見聲請人確已將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費用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又,聲請人所定8年清償期所清償之債務總額計為1,152,384元,已達全部無優先權及擔保權債務總額之百分之46.99,經本院檢視聲請人與債權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皆為信用貸款、現金卡及信用卡債務,諒係一時輕忽,不當擴張濫用個人信用,始致債務高築;而債權銀行為擴展其現金卡及信用卡之市占率,於未確實評估一般消費者實際還款能力及當時之負債比例前,即濫行發卡予消費者,於發卡後又未能隨時注意消費者之消費、還款異常情形,進而加以管控,不僅使消費者終因無力清償消費款,而陷於生活困頓之境,更衍生各類社會問題、造成社會資源之虛耗,債權銀行於此實難卸其責。
㈢末經本院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促進聲
請人經濟生活之復甦及人格發展之健全,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所列條件,已屬公允、適當且可行。
又查本件聲請人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曾瓊玉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2,004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於2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46.99%。││5.有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475,231元(不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故不列入下列更生方案中分配)。││6.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452,660元。││7.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152,384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6,745│327│├──┼────────────┼─────────┼────────┤│2│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3,605│165│├──┼────────────┼─────────┼────────┤│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178,384│873│││有限公司│││├──┼────────────┼─────────┼────────┤│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01,705│1,476│││公司│││├──┼────────────┼─────────┼────────┤│5│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401,297│1,964│││公司(原慶豐商業銀行)│││├──┼────────────┼─────────┼────────┤│6│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49,041│240│││份有限公司│││├──┼────────────┼─────────┼────────┤│7│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9,476│1,124│├──┼────────────┼─────────┼────────┤│8│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38,780│3,125││││││├──┼────────────┼─────────┼────────┤│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20,295│2,057│││公司│││├──┼────────────┼─────────┼────────┤│10│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133,332│653│││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