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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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3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法定代理人 賴家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盛凱 法定代理人 張天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肆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