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О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七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參參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九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物屬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物品,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沒收銷燬,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