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124號

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緯宸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已於112年5月31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惟並未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且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因上訴人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致本院無從核定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倘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本訴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則為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故上訴人應合

計繳納3,000元裁判費(即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或自行按聲明不服之程度,核算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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