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九。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 伍仟 伍佰 肆拾玖元││├────────┼─────────────┼──────────────┤│本件程序費用│零元││├────────┼─────────────┼──────────────┤│合計│伍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比例為十分之九,總計為四萬九千九百九十四元(55549x0.9=││499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