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027號債權人高鼎室內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院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哲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哲維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裝修工程合約書所示,契約當事人為高鼎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高鼎室內裝潢有限公司」與「高鼎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同一公司,並提出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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