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70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蔡富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94年3月25日向聲請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4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5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12月23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49,64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暨動產抵押權契約書第十九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