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0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倬維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4月29日│97年5月9日│││││││├──────┼────────┼────────┼────────┤│偵查(自訴)│屏東地檢97年度速│屏東地檢97年度速│││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46號│偵字第149號│││號││││├───┬──┼────────┼────────┼────────┤│最│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855│97年度簡字第887│││事││號│號│││├──┼────────┼────────┼────────┤│實│判決│97年5月23日│97年5月29日││││日期│││││審│││││├───┼──┼────────┼────────┼────────┤│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定│案號│97年度簡字第855│97年度簡字第887│││││號│號│││判├──┼────────┼────────┼────────┤││判決│97年6月23日│97年6月30日││││確定│││││決│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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