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427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兆偉
被告 張令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簽立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及勞工紓困貸款增補借據,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0日起至112年5月20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計息,自撥款日起前6個月按月計息,自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1年利息由勞動部補貼,若積欠本金達3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如遲延償付本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1年6月20日起未再依約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7,033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於110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並簽立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及勞工紓困貸款增補借據,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計息,自撥款日起前6個月按月計息,自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1年利息由勞動部補貼,若積欠本金達3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如遲延償付本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1年6月25日起未再依約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80,002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勞工紓困貸款增補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往來明細查詢、勞動部升息函、利率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50頁、第65頁至第75頁),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附表
編號
積欠借款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1
37,033元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9月19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095%
自111年9月20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22%
自111年7月20日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19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80,002元
自111年6月25日起至111年9月24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095%
自111年9月2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22%
自111年7月25日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2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