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虎勞小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保證責任雲林縣清潔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3月
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李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