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9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901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告 陳婉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及訴外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25日經經濟部核准合併,立新公司為消滅公司,原告為存續公司,此有經濟部109年8月25日經授商字第10901141810號、第10901112700號函、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該二公司公告在卷可查(下合稱原告合併文件,見本院卷第31至32頁),依公司法第319條、第75條規定,原立新公司對被告之債權應由原告概括承受。
二、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簽訂之信用借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20條已約定,雙方就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頁),原告經輾轉之債權讓與關係而受讓安泰銀行之地位,本於該契約提起訴訟,依上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
三、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萬8156元,及自100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見本院卷第7頁),嗣變更上開聲明為如主文所示,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3年6月3日向安泰銀行借款97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6月7日起至98年6月7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為期共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每月應繳納利息前3期按週年利率3%固定計算,第4期起改按週年利率12%固定計算,倘未按期清償本金、利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應給付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被告未按期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88萬8156元及利息未償。安泰銀行於94年7月28日將上述對被告之債權讓與訴外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公司),長鑫公司於95年7月28日將上述對被告之債權讓與訴外人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公司),亞洲公司於100年1月13日將上述對被告之債權讓與訴外人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新歐公司);新歐公司於100年5月1日將上述對被告之債權讓與立新公司,而立新公司與原告合併,原告已承受上開對被告之債權,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是本件債權業已合法移轉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所欠借款本金,及自最後一次債權與翌日即100年5月2日起計付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借款契約書、帳戶授信明細、安泰銀行之債權讓與聲明書及公告、長鑫公司、亞洲公司、新歐公司之債權讓與聲明書、原告合併文件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7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6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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