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87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徐霈淇 債務人 范朝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壹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一日起逾期在三個月內以每期攤還之本金,即第一期參仟捌佰陸拾壹元、第二期參仟捌佰捌拾陸元、第三期參仟玖佰壹拾貳元,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以壹拾捌萬壹仟參佰零玖元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以壹拾捌萬壹仟參佰零玖元依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