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9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戴碧岐
被   告  林清泰
       鄭佩容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1990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9月18日下午2時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30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林清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美玲
法官姚怡菁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廖美玲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