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 鑫毅 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雲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2月2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iT20x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⒈│達倫工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8年11月5日│10,521元│AF0八三八一七│鑫毅│││ 袁倫柱 │屋分行│││九│科技││││││││有限││││││││公司│├─┼─────────┼─────────┼───────────┼────────┼────────┼──┤│⒉│尚振股份有限公司│聯邦銀行中壢分行│108年10月31日│43,276元│UA二0一二一七│鑫毅│││ 李宜萍 ││││五│科技││││││││有限││││││││公司│├─┼─────────┼─────────┼───────────┼────────┼────────┼──┤│⒊│聯懿金屬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平鎮分行│108年10月10日│11,388元│AH一00九五七│鑫毅│││司││││八│科技││││││││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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