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76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1762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2,32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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