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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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88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馮裕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三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馮裕傑於民國102年09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9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01日止累計55,808元正未給付,其中54,783元為本金;1,02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馮裕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01日止累計10,754元正未給付,其中10,261元為消費款;49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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