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2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永國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林永國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5月26日0時20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三民公園,以新臺幣4000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明 」之成年人同時購得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8包而持有之。嗣於同日0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林永國於其持有毒品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將上開海洛因1包(驗前、驗後淨重詳如附表)、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前、驗後淨重詳如附表)交予員警查扣,並向員警自首願受裁判,而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法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同時購得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而併持有之,係以單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又被告於警員知悉其持有毒品前,主動向警員坦承持有毒品之犯行,並交付上開毒品予警查扣,此有警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刑事案件報告書在卷可查,被告於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警員自首而願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毒品嚴格查緝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危害社會治安,自有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持有毒品之數量、持有時間,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8包,經送交鑑定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分別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其包裝部分與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本身不能或難以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重量│├──┼─────────┼────────────┤│1│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059公克,││││驗後淨重0.048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548公克,││││驗後淨重0.536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15公克,││││驗後淨重0.105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44公克,││││驗後淨重0.133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36公克,││││驗後淨重0.125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50公克,││││驗後淨重0.139公克│├──┼─────────┼────────────┤│7│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56公克,││││驗後淨重0.145公克│├──┼─────────┼────────────┤│8│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60公克,││││驗後淨重0.149公克│├──┼─────────┼────────────┤│9│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674公克,││││驗後淨重0.66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