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 楊婷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附表:公示催告:105年度司催字第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號││││(新臺幣)│││├─┼───┼────────┼───────┼─────┼─────┼───┤│1│ 李孟翰彰化銀行臺東分行│104年10月31日│11,000元│LN0000000│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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