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65號
原   告 李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昌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上豪國際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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