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甲○○被告 劉昂鵬宇昂 室內設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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