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交上易字第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上易字第767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斯正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19號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1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如所提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應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採證違法、判決不公、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皆難謂係具體理由,而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97年度台上字第3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意旨略以:本件所以未能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是因為告訴人一直提高賠償金額,其行為不符社會及法律之公平正義,被告現為計程車司機,罹患二期肺腺癌,經開刀後接受化療中,生命不知所剩幾何,尚須面對自己之過失行為,深盼法院能體諒被告須負擔家庭經濟,予以從輕量刑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原審以被告已自白犯罪,並有證人○○○、 葉寶琪 證述
在卷,復有內政部警察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交通事故現場草圖暨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車輛資料列印本各1紙、現場蒐證照片8張附卷,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證相符,而依當時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所載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竟仍疏於注意保持安全距離及車前狀況,致肇事使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傷,足認有過失,案經送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亦認被告為肇事原因,有該鑑定會嘉雲鑑字第1050001018號函暨嘉雲區編號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1紙,且被告之過失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受傷間有因果關係等為據,認定被告確有業務過失傷害犯行,而論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並以其係自首依法減輕其刑。從形式上審查,其認事用法,並未違反法令或悖離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㈡原審復審酌被告之前並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業務過失傷
害或業務過失致死等前科之素行,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過失程度與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傷害結果,及雖有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調解之意願,但迄今無法達成共識,未賠償其等之損失,酌以被告自陳本件車禍後因肺腺癌二期開刀,體力較差,目前仍駕駛計程車維生,每日收入不豐、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離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 老大甫 大學畢業正在找工作,老二身體不佳休學中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予以綜合考量,再本院考量被告本次之業務過失行為同時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4人受傷之結果,及業務過失傷害罪最重可量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是原審宣告有期徒刑4月,並無輕重失衡或違法不當之處,亦無濫權量刑過重、違反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處。
㈢被告上訴以其未能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是因為告訴人一直提
高賠償金額,其罹患肺腺癌,開刀後接受化療,須負擔家中經濟為由,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實質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之認事採證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關於量刑之自由裁量行使,有何未合乎法律之目的,違背內部性界限,而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正義等法則,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因認上訴人之上訴與未具理由無異,揆諸首揭說明,被告上訴核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林福來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